国旗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我国,有过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逝世下半旗,也有过为斯大林等国际人士下半旗,也有过为许杏虎等烈士下半旗,但还没有过为重大伤亡或者严重自然灾害中遇难的普通民众下半旗的实例。希望这次能体现对普通民众生命的尊重,为他们的遇难下半旗。 |